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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姜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8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74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64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4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37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6
新臺幣26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7
新臺幣7,189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8
新臺幣49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9
新臺幣22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0
新臺幣18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1
新臺幣15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2
新臺幣15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3
新臺幣35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4
新臺幣25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5
新臺幣25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6
新臺幣35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7
新臺幣1,176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8
新臺幣30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9
新臺幣2,25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0
新臺幣15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1
新臺幣6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2
新臺幣195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3
新臺幣1,935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4
新臺幣30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5
新臺幣80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6
新臺幣78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7
新臺幣35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8
新臺幣94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9
新臺幣28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0
新臺幣46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1
新臺幣9,486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2
新臺幣37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3
新臺幣2,97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4
新臺幣28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5
新臺幣396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6
新臺幣37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7
新臺幣18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8
新臺幣38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39
新臺幣14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0
新臺幣12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1
新臺幣1,72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2
新臺幣60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3
新臺幣1,38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4
新臺幣22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5
新臺幣1,51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6
新臺幣105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7
新臺幣1,43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8
新臺幣851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49
新臺幣55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0
新臺幣8,21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1
新臺幣72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2
新臺幣2,805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3
新臺幣82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4
新臺幣84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5
新臺幣522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6
新臺幣23,10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7
新臺幣968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8
新臺幣2,439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59
新臺幣610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60
新臺幣6,984元
姜子賢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