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曉藍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58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9,540元,及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