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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曾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193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11%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215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至113年7月7日止
按年息1.011%計收違約金
003
新臺幣6,457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113年8月7日止
按年息1.011%計收違約金
004
新臺幣9,726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113年9月7日止
按年息1.011%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61,193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113年12月7日止
按年息1.011%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61,193元
曾勳傑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按年息2.022%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