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雷順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3,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2,665元
雷順祥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2.17%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1,054元
雷順祥

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
至113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9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2,665元
雷順祥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113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0.22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113年10月16日止
按年息0.32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21,054元
雷順祥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113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0.22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113年12月16日止
按年息0.32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9%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