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EWI ANGGRAIN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DEWI ANGGRAINI入出境資料。該通知書已於113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人別,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