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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田謝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99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96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止
按年息10.82%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47,996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
按年息12.984%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47,996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8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0,000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
按年息11.03%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0,000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13.23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0,000元
田謝雅文
自民國113年9月22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03%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