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送達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郵政第
2522號信箱
債 務 人 許彙毓 住花蓮縣○○鄉○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顯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虎尾寮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營業處所係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