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及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
債 務 人 杜思璇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集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集保股票之保管證券經紀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集保股票債權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