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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80號
債 權 人 陳徐誠勝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珮菁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債 務 人 林家寬  住花蓮縣○○鄉○○○街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竹市,有補正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