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陳萬添
關 係 人 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關 係 人 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關 係 人 龔子蘦即龔筱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萬添於民國105年3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21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陳萬添於107年12月21日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4日止。另相對人陳萬添分別於109年6月16日、112年2月2日擔任龔子蘦即龔筱筠、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38,000,000③49,600,000,借款期間為自②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③112年2月24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其後關係人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0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並邀同相對人陳萬添及第三人李宏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87,140,000元,借款期間為④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詎料相對人及關係人於借款後均未依約按期給付上開債務,尚欠①49,989,238元②38,000,000元③49,600,000元④87,1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回執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並對關係人龔子蘦即龔筱筠為公示送達,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函及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