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龔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戶政事務所戶籍地址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郵信函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