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丁○○積欠原告債務,其因繼承取得遺產,卻未予分割,原告爰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請求鈞院就被告丁○○等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按共有人應有部分予以裁判分割等語。
㈡惟查,原告之聲明並未敘明被繼承人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本院前於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補正:㈠以何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及被代位人丁○○應分得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㈡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敘明各該遺產之項目、名稱,及各該遺產於起訴時(民國112年9月5日)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並補繳裁判費;㈢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裁定於113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㈢原告雖已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並繳納裁判費,惟其訴之聲明仍未特定被繼承人,亦未補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應分割何人之遺產、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幾何,是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