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受告知人 甲OO
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