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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受告知人    甲OO  

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