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文成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每月各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聲請人生命終止日止。核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