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金佑美
代 理 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5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3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0元計算。計算式:13人×10份×50元=6,500元)。
二、各項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清償狀況,如為近2年發生之債務,請提出債務文件(如借據、信用卡帳單等),並說明資金流向。
三、請具體說明何時成立協商,協商銀行為何,協商條款為何?聲請人毀諾時之經濟狀況有無符合上述條文中「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若有,務必提出相關證據(如當時聲請人之財產資料及薪資收入等)並詳細說明,並請說明子女繼承前配偶遺產狀況。
四、說明戶籍地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五、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六、聲請人子女之職業、薪資、財產狀況,是否提供聲請人扶養費用。另請提出子女之財產清冊。
七、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八、說明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九、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及其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十、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8月至文到之日止的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十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