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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慧娟  

關  係  人  陳佳雯  

            陳怡君  


            陳源樣  

            黃美慧  

上列聲請人對陳進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慧娟為陳進發之女,陳進發因中風,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陳進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進發之女陳佳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慧娟聲請對陳進發為監護宣告,惟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陳進發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