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偉
被 告 吳聰文
被 告 楊雅婷
被 告 陳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0,000元;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3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1,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