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魏雅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陸建成
陳明賢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顏華鶯
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賣得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