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羅郁婷即羅盈芳即羅瑞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郁婷即羅盈芳即羅瑞蘭、張○○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查原告本件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368元(計算式如附表),又原告於起訴狀之附表所載房地之價額,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之不動產近年交易行情,可認應高於前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14,3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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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884,366元+1,930,002元=2,814,368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