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翁千玉
訴訟代理人 陳軍翰
被 告 陳冠杰
被 告 韓征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7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