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 告 林錦輝即捷鑫工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林錦輝即捷鑫工程土木包工業、王勇誠、張嘉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