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章家嘉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陳博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濟威
被 告 悠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姜文婷
被 告 余姿蓉
被 告 林坤德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97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