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劉佳盈律師
被 告 東潤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3,677,400元(2,200元/㎡×6217㎡=00000000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為48,1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3,725,580元(計算式:00000000+48180=13,725,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