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侯鈞彪即侯鈞彪提琴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關於計算本金「23,11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1,1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