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羅郁婷即羅盈芳即羅瑞蘭
被 告 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被告張○○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