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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瑞文即益揚企業

代  理  人  吳紋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2年9月中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2月2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立川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成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益揚企業
112年8月31日
50,904元
FA0000000
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