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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良 

代  理  人  徐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鈺翔營造
有限公司
陳瑋鑫
臺灣企銀
花蓮分行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112年12月25日
160,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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