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欣穎(即周建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紙漿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係聲請人父親周建三所有,嗣周建三死後該股份為聲請人所繼承,惟因聲請人不知系爭股票存放何處,而已向中華紙漿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2年8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