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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茜茜  
訴訟代理人  鄭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池佾靜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正分社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44,000元
EA0515555

050-031-0001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