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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秉皇 
相  對  人  東澤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1月12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法律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報酬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經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5,000元,並於114年11月21日前匯款至聲請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並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經核有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