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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債  務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張惇淨  
債  務  人  張兆洋  
            謝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675,7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新臺幣: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144%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58,500,0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06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美元: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美元
67,389.6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0408%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美元
131,625.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7231%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美元
154,912.5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490%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美元
65,008.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490%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美元
137,7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490%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美元
211,612.5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490%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9
美元
223,762.5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7231%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0
美元
125,55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7231%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1
美元
92,542.5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173%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2
美元
49,815.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067%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3
美元
99,630.00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008%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4
美元
15,873.20元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008%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歐元: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015
歐元
52,68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500%
計收利息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