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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江聖靈、江惠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