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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雲祥 
債  務  人  黃沛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25,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86,998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38,103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86,998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4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
10月16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001
新臺幣
2,786,998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002
新臺幣
138,103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5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
11月16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002
新臺幣
138,103元
黃沛汝
自民國114年
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