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3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97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5,097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30,000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97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002
新臺幣
5,097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003
新臺幣
30,000元
林佩琪
自民國114年
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