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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盧宥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8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4
新臺幣
127,890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4年
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232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4年
7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
8月17日止
按年息0.59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6,505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4年
8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17日止
按年息0.599%計收違約金
003
新臺幣
24,819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4年
9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
10月17日止
按年息0.599%計收違約金
004
新臺幣
127,890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4年
10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1月17日止
按年息0.599%計收違約金
004
新臺幣
127,890元
盧宥彤
自民國115年
1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
4月17日止
按年息1.19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