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郁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正債務人線上認證或簽名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此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24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
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