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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第  三  人  楊昕穎 
法定代理人  楊佳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繼承人間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製作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經查債權人雖於114年10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繼承人」,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第三人楊昕穎,早於114年7月31日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28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公告函1件附卷可稽。故,第三人楊昕穎既因拋棄繼承,而非債務人黃雅翎之繼承人。本件送達不生效力,主文所示原所核發對於第三人楊昕穎之確定證明書,自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