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陸佳美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自明,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佳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並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花蓮縣○○市○○路000號10樓之2」,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14年12月24日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上開支付命令經花蓮郵局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是以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非適法。本件支付命令既經查明對上開送達地址之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於115年1月16日所發確定證明書,即屬有誤,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