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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鶴岡文旦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慎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4,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