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4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詠翔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銀行桃園分行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