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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馬宜娟  住花蓮縣○里鎮○○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義榮工程行之勞務報酬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