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陳思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資料後為執行,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勞保投保於長鈺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而其集保係於分別於群益金鼎證券總公司、群益金鼎證券台北分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