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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80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林慶明 

            林軍彥即林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苗栗縣及新北市土城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