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43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何孟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依勞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且該第三人發薪單位亦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