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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張絜矩即張葉蘭妹之繼承人

            康柔即張葉蘭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05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3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05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940,000元。雙方約定於120年7月28日償還,且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繳納並有利息、違約金、及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等約定。詎,該筆借款自114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款平均攤還本息,依約債務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合計2,589,932元及利息、違約金、及紓困緩繳掛帳息30,665元等,未為清償。
 ㈢又,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12年2月21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抵押債權均應由相對人等概括繼承之。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等為證。
三、又經本院於114年12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2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相對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尚得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太昌

1971
空白
空白


160.00
1分之1
張絜矩、康柔(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717
民仁三街228巷11號
太昌段197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78.50

78.50


平方公尺
1分之1
張絜矩、康柔(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