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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楊明曜 

關  係  人  賴雪如 
            林泊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關係人賴雪如分別於民國①108年8月22日②108年8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40,000元、②7,5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8年8月20日②138年8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賴雪如於113年12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楊明曜)。
 ㈡又,關係人賴雪如邀同關係人林泊臣為保證人,於108年8月21日簽發貸款契約3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①272,918元、②6,00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08年8月23日起至128年8月23日止。詎,關係人賴雪如僅繳納本息至114年6月23日止,即未依約繳納。依約款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共計5,428,5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㈢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份、貸款契約影本3份、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3份附卷足參。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1
花蓮縣
花蓮市
明義

381
空白
空白


124.00
40分之16
受託人楊明曜(40分之16)
委託人賴雪如
02
花蓮縣
花蓮市
明義

381-1
空白
空白


2.00
8分之1
受託人楊明曜(8分之1)
委託人賴雪如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1
2082
三民街35號2樓
明義段381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65.56
65.56
陽台:8.96
雨遮:1.82

平方公尺
1分之1
受託人楊明曜(1分之1)
委託人賴雪如
02
2083
三民街35號3樓
明義段381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65.56
65.56
陽台:8.96
雨遮:1.82

平方公尺
1分之1
受託人楊明曜(1分之1)
委託人賴雪如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