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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謝淑貞  
關  係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關  係  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5.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002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0.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0
敦化南路一段177巷22號三樓
仁愛段六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76.71
76.71
陽台
15.35
平方公尺
 1分之1
謝淑貞(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