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謝淑貞
關 係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關 係 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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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仁愛段六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