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即乙○○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時籍設「桃園市復興區」,此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