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1號
原 告 蔡秋香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115年3月3日下午3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院前以國家賠償請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停止訴訟程序。茲原告提出由被告於114年12月9日作成之拒絕賠償理由書,上開前置程序既已踐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