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徐意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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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本金795,898元+利息11,812元+違約金1,200元=808,910元 | | | | | |